(1996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9号发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检查、化验不合格的,由单采血浆站收缴《供血浆证》,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四条 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